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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小作坊违规生产或加工劣质食品最高可罚3万元

   日期:2012-07-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89    

    东南网7月25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 实习生 古轩 陈丽娇 洪其潮)违规生产或者接受委托加工不合格食品,小作坊最高可被罚3万元。记者今日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严禁生产经营六类食品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此外,加工小作坊严禁生产经营六类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根据《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或者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小作坊违反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设立小作坊,也得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办法》明确,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此外,小作坊也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

    不良信用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被公告两次以上的小作坊,应当撤销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核准申请。

    违反《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食堂超市学校卖小作坊劣质食品可罚3万元

    根据《办法》,小作坊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堂、超市、学校违反《办法》,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小作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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