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百姓餐桌"安全将举行公开听证,广征民意。食品从生产经营、集体配送餐、餐具集中消毒到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等重要环节,将浓缩在《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中。今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将重罚5万元。
售过期食品 可要求10倍赔偿金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经费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专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
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将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食品及其原料、食品半成品未分开存放,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未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日期、数量;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保管记录台账保存期少于2年的,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要被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体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集体用餐配送 须留样48小时
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浸泡食品;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用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在食品中掺入草乌、附片、罂粟壳等毒性中药材;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集体用餐配送做出了对食品成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否则,要处以重罚。
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方面,使用的洗涤剂、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逾期不改正的,或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沟油"等餐厨废弃物未用完好封闭的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并于24小时内没有交给收集处置单位的,将责令停产停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履行召回和退市义务而未履行,对召回的食品未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的,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电子化监管 方便公众查询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为社会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便利;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电子化监管。
实行挂牌警示制度。对责令限期整改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警示标志,直至整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