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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昨听证“食品安全条例” 代表:处罚力度较轻没有威慑力

   日期:2012-08-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78    

  都市时报记者 许孟婕

  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金,农村50人以上宴席须打报告,健康证全省通行。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举行听证会,针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禁止行为和处罚标准等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会上,多数听证代表认为条例中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震慑食品违法者。

  处罚力度较轻没有威慑力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未及时清洗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食品加工的用具有毒有害等情形的,对个体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此外,对餐饮服务者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但不少听证代表认为,条例中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者的处罚较轻,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度不够。

  省人大代表何永庆说:“这样的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轻,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低,而且只是吊销了他们的许可证,没有吊销营业执照,可能震慑作用不大。”

  省政协委员锁华瑗也认为,条例中的处罚力度太轻,对触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一次性死亡”,参照欧洲等地的做法,除了不准再进入食品领域外,还要对其重罚,罚得彻底,不给喘息机会。

  应要求企业主动送检产品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的食品或者自产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

  何永庆认为,这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应该主动送样检测,但在其他一些省市,要求企业每年至少主动送检一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黎其万也表示,条例应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主动向购买方提供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检疫证书等复印件,无法提供复印件的还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售卖。

  锁华瑗也提出疑问,作为一个普通百姓,现在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多,而一旦遇到问题却不知道该找什么部门。特别是在安全检测方面,普通百姓要想对买到的蔬菜进行检测都很困难。

  云南省质监局副局长陈百炼表示,在面向公众的检验上面现在确实有难度,政府要全部做到给每个市民检测,行政成本不允许,如果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电话12365(质监)和12315(工商)投诉,只要接到投诉,执法人员会严格地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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