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跃华通讯员赵正银/文图)因为销售一袋过期食品,老板张某受到2000元的罚款后,后悔地说:"我以后还真得把《食品安全法》好好学习学习,没想到一包过期食品连5角钱都没赚到,还被罚了2000元,真亏呀!" 昨日上午,郑州市二七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郑州市大学路上对沿街的食品经营店例行检查(如图)时,在一家食品经营店中发现一袋已过期两天的麻辣鸡味香馍片还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该店老板张某称,他没有仔细看,也不知道食品已经过期。
执法人员让张某提供该馍片的进货手续,张某提供不出来。经查,该馍片是张某从一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的,一共购进15袋,进价每袋两元,在保质期内以2.5元一袋进行销售,已销售了14袋,剩余一袋还没有卖。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在现场,执法人员决定对张某销售的一袋超过保质期的麻辣鸡味香馍片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