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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6号)

   日期:2013-04-11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98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3〕6号
【发布日期】 2013-02-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意见

  为巩固我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成果,力争早日通过国际认证,不断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推进免疫无口蹄疫区国际认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把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着力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新型兽医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策法规、体制机制、人才队伍和基础保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全面加强辽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使全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努力维持免疫无口蹄疫状态,尽早通过免疫无口蹄疫区国际认证。加快向非免疫无口蹄疫区转变。以企业为主导,积极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尤其是要将大型种畜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龙头企业等纳入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范围,从源头净化畜禽疫病,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推进免疫无口蹄疫区国际认证

  (一)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按照重大动物疫病中长期防治规划要求,科学制定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尽早将《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上升为《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强化法制化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综合防控措施。认真落实免疫、检疫、监测、净化、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突出抓好免疫,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有关要求加强免疫。强化监测、净化,不断完善口蹄疫监测方案,加强对野生易感动物的监测,全面开展种猪场口蹄疫监测净化工作。强化检疫监管,落实外引动物检疫、隔离措施。落实饲养场、屠宰场防疫主体责任,种畜禽场应具备重大动物疫病抗体检测能力。做好应急准备,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果断处理,确保对疫情早发现、早处置、早扑灭。

  (三)加强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属兽医实验室建设,补充必要的设备仪器,配备合格技术人员,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并开展计量认证。省级实验室具备对重大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的检测和诊断能力,具备重大动物疫病现场快速诊断能力,配备移动P2实验室;市、县级实验室应具备口蹄疫病原学检测能力;各乡镇区域所要建立样品处理及保存室,更新防疫车辆。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基础设施,补充所需的检验、办案、信息、通讯和交通等设备,利用GPS、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健全追溯系统,提高动物卫生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新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外引动物和动物产品监管,完善养殖场内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五)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完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开展跨省调运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预报工作。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和恢复无疫的能力。

  (六)加强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完善检疫、消毒、电子监控、信息传输、交通等基础设施设备,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不断强化跨区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机制。加强动物隔离场建设,缓冲区的县至少建立1个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动物隔离场。完善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每个市、县至少建有1处无害化处理场所,每个乡镇指定预留无害化处理场地。补充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警示牌,强化宣传和警示作用。

  三、强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科技支撑

  加强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资源集成融合,充分利用各种科技资源,增强关键技术突破能力和综合技术示范推广能力,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养全省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积极跟踪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无疫区认证的最新进展和有关要求,结合国内以及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际,完善有关技术措施。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无疫区评估认证专家,促进动物卫生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完善动物隔离场建设与管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动物隔离场。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建设用地为农业用地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动物隔离场的运行实行管办分离,逐步推行市场化运营机制。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在完善饲养场、屠宰场自身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同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和村级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封闭运输车辆,逐步提高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能力。完善病死动物适当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偿政策。

  (三)推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进一步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开展疫病净化工作,提高我省畜禽良种供给能力和健康水平,尽量减少因省外调入商品仔畜禽引发的疫病风险。着力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构筑畜牧业生产优势区,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业。

  (四)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各级政府要对这类一体化生产垂直管理体系的企业在用地、税收、无疫申请、评估认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吸引国内外饲养、加工、饲料、兽药等相关企业来辽投资建厂,引导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培育一批动物产品出口重点企业,带动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持续发展。

  五、强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重点在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无疫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的相对稳定,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免疫无口蹄疫区国际认证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的职责,落实好动物防疫、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防疫工作经费及专项资金落实;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外疫拦截工作和发生疫情时的疫区封锁等工作;工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无疫区警示牌、监控设施设备的设立,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铁路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经铁路运输进出我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无疫区建设中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间、人畜共患疫病的防治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防止国外动物疫情传入,协助完成有关国际认证事务;服务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动物屠宰场(点)的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易感野生动物分布情况调查,协助做好疫病监测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完善无疫区相关法规制度。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出台扶持政策,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各级兽医实验室诊断监测能力。特别是对目前相对薄弱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环节,要加大资金支持,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申报点、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应急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落实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动物隔离、疫情处置、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

  (三)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号)的各项规定要求,加强各级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长效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兽医队伍,不断提升兽医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注重发挥兽医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兽医从业活动。

  (四)加强组织宣传工作。加强防治技术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普及防治技术知识,提高防范能力。宣传国家有关防控政策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控工作的积极性。注意把握舆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动物疫情报告、诊断、对外公布的有关规定,加强正面宣传,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媒体炒作。宣传辽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成果,为通过国际认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省畜牧局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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