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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6小时内必须上报

   日期:2012-09-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24    

    记者8月30日获悉,自治区工商局新修订的《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近日已正式实施,同时原预案废止。根据新《预案》,各级工商机关每年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不同,《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危害特别严重,涉及自治区和毗邻省份,或涉及自治区内2个或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食品安全事故,经自治区政府认定,被划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危害严重,涉及市内2个或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有死亡病例的,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将被划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则是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是指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1个或1个以上区域,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乡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故。

    《预案》规定,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事发地工商部门要形成初次报告,按规定报告上级工商局和同级食安办,Ⅰ级应急预案针对的情形,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必须在48小时内上报。同时,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自治区各级工商部门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如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进行封存;迅速查明有毒、有害或不合格食品的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购销数量、流向以及事故原因等情况,追溯源头;责令经营者召回被污染食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等。

    《预案》指出,对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不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预案》还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每年要有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分析、查找应急处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有效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实战性、实用性和实效性。(记者雷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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