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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不排除为企业恶性竞争

   日期:2012-09-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01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记者 李方) 近期,多种纷纷扰扰、真真假假的食品报告频频出炉,虽然事后被证明为乌龙事件,但最后却都不了了之了,散布不实信息者在伤害企业和消费者后"一笑而过",没有承担丝毫责任。对此,法律专家指出,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长期存在,但不排除某些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所导致的不实信息传播,散布虚假信息会触犯民法、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布食品不安全信息或为恶性竞争

    近期,食品安全领域发生的两件事让市场炸开了锅,一是方便面桶荧光物质超标,二是张裕葡萄酒农药残留致癌。虽然事后都被证实为乌龙事件,但类似的事件一再出现,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背后是否有利益在作祟。

    第一则消息源于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发布的一份报告。经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为2008年在香港注册的社团,该协会秘书长董金狮同时任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

    第二则消息则源于一家证券类媒体未经正式刊发、通过微博透露的"消息".最后,该媒体辩称"没有说他超标,只是说其残留最多".

    未经核实便发布的谣言正日益充斥着公众的生活,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无端的困扰和恐慌,另一方面给涉事企业和行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发布食品不安全信息,正在成为一些机构谋取利益、打击竞争对手或迫使目标企业就范的手段。

    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在做客中国经济网访谈时指出,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容忍度在不断降低,消费者常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觉得吃什么都不安全。但应注意,虽然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仍不排除另一种情况,即某些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所导致的不实信息的传播。

    "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企业维权也比较难,除了企业,有时候对整个行业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发布不实信息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专家表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微博时代"人人皆是记者",网络自由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各类信息的严格监管,不光食品安全领域,各个领域的谣言都会滋生。

    吴法天指出,网络信息发布前无法审核,只能在事后追责,散布虚假信息会触犯民法、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需引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和罚款。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散布的信息引起了社会的恐慌,比如说有生化武器、大肠杆菌疾病、核辐射等,类似这种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上会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民间组织监管尚待法律完善

    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日益关注,除了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警示外,公众更容易被"民间消息"所吸引,这其中有专家学者的调查性报告及建议,也有行业协会的调查报告。与此同时,不乏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幌子、借似是而非的食品安全信息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机构组织。

    专家指出,这些机构组织往往"名头很大",以此"唬住"不明就里的小型企业。吴法天指出,一些机构选择在香港注册,是借此打法律擦边球,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蒙骗不懂行的人。

    "每个月从这些所谓的会员单位里面收取一定的金额作为经费,积少成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都会涉及到会费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以公益的名义在施行经营的目的,从刑法上来讲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的问题。" 吴法天说。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主要用于规范民间组织登记行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尚缺乏一定力度和深度。

    吴法天表示,我国的NGO(非政府组织)刚刚起步,目前仍需要相关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其发展。

    相关话题讨论: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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