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诉称,今年1月23日,他在三元桥一家商店购买了两瓶即食燕窝罐头,罐头是厦门市一家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瓶燕窝罐头1239元。次日上午,马先生打开其中一瓶食用了三小勺,下午准备再次食用时,却发现瓶中有极似蛆虫的异物,当即感到恶心,引发呕吐,并到医院就医。
此后,马先生对另一瓶未开封的燕窝进行检查,隐约看到不明黑色物体。次日,马先生到三元桥这家商店反映问题,但该店只同意退货或换货,拒绝赔偿。
马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被告应退一赔十,并承担精神损害和其他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两个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
该案件近期将开庭审理。(李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