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部门:
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 实习生 贺丽娜)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分组审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该条例明确了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三部门来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定义严格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梁肇洪介绍,在一审审议中,有人认为《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草案)》对食品小作坊定义比较抽象,不好操作。因此,《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借鉴上海、河南等地的经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作了严格定义。条例第三条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例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主要监督管理职责在三部门
审议中大家认为,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条例制定要具体明确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因此,该草案一审修改稿明确主要由三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管。第七条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另外,该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当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督管理的原则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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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分类
1.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
2.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3.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
4.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