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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堂销售含人参等成分食品被判退款3784元

   日期:2012-10-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56    

    食品伙伴网编辑注:卫生部在2012年9月发布公告,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相关报道: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公告指出,用于食品的人参须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食用部位为根及根茎,食用量每天不得超过3克。同时,人工种植的人参其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生产企业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另外,本案件中,所涉及的产品为原告在2009年购买。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王女士在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安堂)购买的几种作为普通食品的胶囊产品,发现胶囊中含有未被准予在普通食品中使用的人参、珍珠、灵芝等。

  王女士以销售违法产品为由将永安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永安堂退还货款3784元。

  消费者索赔3784元货款

  王女士称,2009年10月至12月间,分别从永安堂购买了某品牌的浓缩牦牛精胶囊、灵芝破壁孢子粉胶囊、大豆异黄酮+钙胶囊、首乌黑豆草本胶囊、芳草无忧胶囊、芦荟维他命胶囊等6种普通食品产品。她发现这些产品原料中含有人参、芦荟、制何首乌、珍珠、灵芝等,目前尚未依法获准用于普通食品。产品原料大豆异黄酮和圣约翰草,也未依法获准用于普通食品,如需用于普通食品中,应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王女士认为,永安堂销售给她的产品均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产品,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784元。

  永安堂被认定明知违法

  该案庭审时,永安堂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生产厂家是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不同意退货。

  二审法院二中院认为,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对于国家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如需要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法官表示,销售方在销售产品时,应明确向消费者明示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像人参、芦荟、制何首乌、珍珠、灵芝等,均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中。大豆异黄酮、圣约翰草未经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也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进行生产经营。永安堂在我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后,仍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构成明知,违反了法定义务。

  近日,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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