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编辑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赵正军所要求公开的会议纪要应该由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记录整理,但该信息文件并不属于应提交至卫生部审查的文件。
虽然之前已经预料到会胜诉,但赵正军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他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一中院”)寄来的行政判决书时,仍然有些激动。
作为家住郑州的消费者,赵正军此次起诉卫生部,与去年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的“生乳新国标之争”有关。
未注明起草者的新国标
2010年4月,卫生部发文(卫通〔2010〕7号),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报记者发现,这66项标准中,共有13项的文件名为各种乳品(含生乳);另有34项涉及乳品的生产规范或测定;其余的19项标准也大多与乳品有关。
乳品新国标甫一出台,便引发了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中关于蛋白质含量和菌落总数的规定。
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中,蛋白质的理化指标为每100克生乳含蛋白质不低于2.8克,菌落总数限量则为每毫升≤200万。
赵正军表示,1986年的国家标准中,关于蛋白质的理化指标为每100克生乳含蛋白质不低于2.9克;而2003年《鲜乳卫生标准》中关于菌落总数的限量为每毫升≤50万。
本报记者查询发现,1986年,卫生部和当时的农牧渔业部推出的《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关于蛋白质理化标准的表述为“≥2.95%”。
至于菌落总数,据《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0年第三期报道,中国农业科学院专家称,早在2008年,相关部委基于中国的养殖水平,已将菌落总数修改为200万。
赵正军表示,他查询资料后发现,2010年的生乳新国标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在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10万个)标准的20倍。
这样的结果让赵正军不满意。他表示,他听说2010年的乳品新国标之所以宽松,是由于其中的生乳、巴氏杀菌乳和酸奶等标准,主要是由一些知名奶企参与起草的。
“新国标会不会被这些企业‘绑架’了呢?”赵正军注意到,卫生部并未就上述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作出具体介绍(相比之下,1986年的《生鲜牛乳收购标准》则注明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申请与诉讼
去年12月2日,赵正军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下称“政务公开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66项新国标的起草单位或起草人、《生乳》标准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中不予采纳意见的信息资料、《生乳》标准审查、讨论中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资料。
12月6日,卫生部答复:按照该部信息申请公开管理规定,请赵正军填写规范的公开申请表。
赵正军随即在卫生部复函提供的表格上,重新填写了申请内容。
同月23日,卫生部又向赵正军发来告知书,表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赵正军的申请分6个事项,需要分别单独提出。
今年1月10日,赵正军向卫生部单独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
10天之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答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下称“食安国标委”)是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的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赵正军对此结果不满意,遂2月中旬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卫生部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其公开申请事项,即上述会议纪要。北京市一中院5月4日受理该案,并于本月17日作出判决:撤销卫生部1月20日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卫生部须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卫生部是否上述会议纪要的制作机关。法院认定,食安国标委的委员由卫生部聘任,其经费由卫生部保障,因此,该委员会系卫生部为履行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定职责而组织成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技术机构。
判决书称,食安国标委下辖的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由其制作为由不予公开,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判决书表示,“因本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因此对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判决书仅要求卫生部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卫生部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卫生部还没有重新给予答复。正在准备中。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给予答复。”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告诉本报记者,从判决的文本看,可作两方面的解读:其一是认为卫生部应当公开上述会议纪要,其二是卫生部选择不公开会议纪要,就必须有更加强劲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应地,从判决的效果来说,卫生部有两个选择:其一是直接公开会议纪要,其二是找到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重新做出不公开的决定。
“从判决的效力来看,至少卫生部不能再重复原来作出‘不公开’决定的理由,或者不能找相似的理由。”袁裕来说,虽然判决有两种理解,但整体上而言,还是相当大的进步,它除了承认行政权在其专业领域的权威,也给予了一定的监督压力,回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本意。
新国标真被“绑架”?
这起诉讼将公众的目光再次引导到2010年乳品新国标制定的过程上。那么,到底谁“绑架”了乳品新国标?
当时参加新国标制定会议的乳业专家魏荣禄告诉本报记者,说“绑架”有点严重,但几家大企业都对新国标产生了影响。他说,当初几家大企业都参与了新国标的起草与制定。当然起草过程中也征求了社会意见,“但可以想见,企业代表自身利益,很难出台过分不利于自身发展的新标准。”
广州乳业协会会长王丁棉也表示,几家大企业在新国标的制定中占据一定的地位,标准的制定与企业所处的发展状况有关联。
而奶源的供不应求也对乳品新国标的制定产生了影响。根据王丁棉以及魏荣禄的说法,当时国内液态常温奶市场发展迅速,需求旺盛,而不少奶企由于奶源建设跟不上,大量依赖民间散养奶牛,但这依旧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由于当时很多生乳收自散养农户,其养殖水平不高、挤奶过程不规范,易导致生乳中的细菌含量偏高。“这种情况下,如果提高菌落总数门槛,必然导致很多牛奶无法使用。”魏荣禄说。
另有一位食品安全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乳品新国标不存在被企业“绑架”的问题,两年前开始讨论这个标准时,有大企业参加也有小企业参加,“之所以把蛋白质含量调低,主要是由于中国的养殖环境、养殖条件都没有美国等发达国家好。他们的奶牛吃的饲料都比中国的好。只有有了好的饲料,才能产出好奶。事实上,中国的饲料没有那么强。”
这位专家说:“调低菌落总数,也与中国的养殖环境有关。而关于致病菌的标准制定,我们是与国际相同的,要求非常严格。”
话题讨论:
“生乳国标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卫生部信息公开范畴
生乳新国标相关讨论请见: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45286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