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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或再次上诉 促生乳国标会议纪要公开

   日期:2012-10-2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01    

    食品伙伴网编辑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赵正军所要求公开的会议纪要应该由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记录整理,但该信息文件并不属于应提交至卫生部审查的文件

    原标题:卫生部:生乳新国标会议纪要不属公开范畴 消费者或继续上诉

  中广网北京10月24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公众对生乳新国标的质疑再掀波澜。郑州消费者赵正军向卫生部申请公开这一新国标制定之时的会议纪要,遭到卫生部拒绝。随后赵正军一纸诉状,将卫生部告到了法院。一周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宣判。判令卫生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那么,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是否属于依法应公开的信息?法院判决中的"重新答复"又该怎么理解?

  消费者申请公开生乳新国标会议纪要

  自从两年前生乳新国标公布以来,质疑的声音就没有中断过。比如有人说,生乳新国标中,每百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发达国家0.2克,每毫升菌落总数却是欧盟标准的20倍;甚至有专家爆料称,当初生乳新国标的制定者就是一些大的牛奶生产企业。因此,乳品企业绑架了中国生乳标准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

  对于这些质疑,郑州的赵正军较真了。而且,较真成功。

  赵正军:去年新的国标出来之后,当时社会上反应比较大,就说这个国标是历史最差,是个倒退嘛,我作为一个消费者也很想知道国标为什么从严到松,我感觉会议纪要基本上能够反映出当时的情况,所以申请公开会议纪要。

  今年1月20日,针对赵正军的申请,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一份《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是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的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适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赵正军认为,卫生部作为掌握会议纪要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卫生部公开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法庭上,卫生部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非卫生部。而且,卫生部也不掌握这些信息。赵正军说,除此之外,卫生部当庭还提出以下三条不公开申请信息的理由:

  赵正军:它在答辩中罗列了很多新的理由,第一个理由就是说这一信息与生活没有关系。第二个理由是它是一个正在考虑或者审查的程序性的信息。第三个理由是公开出来了之后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增加行政管理的成本。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这三条理由不能成立。

  杨伟东:第一条应当是不成立的,因为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的范围很宽泛,主要是跟生产生活科研有关,其实这个肯定跟消费者的生活是有关联的。第二点,至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没有明确排除这一项,所以过程中的信息这是一个太大的概括,我觉得这是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的,从实质上也很难解释得清楚。

  至于第三个理由,公开之后会给行政管理带来更高的成本,会带来不稳定,我觉得这也有一点牵强,因为政府的运作本身成本当然是一个因素,但更多的是让公众能够相信政府的标准,或者做的决定应当是可信赖的,我想我们宁可付出这一点代价,从而能让公众相信你这个标准确实制定的更合理。

  法院判令卫生部对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本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那么,对于法院判决中的"重新答复",我们该作什么样的理解?是判令卫生部依法公开这些信息?还是卫生部只要给出一个答复,就算执行了法院的判决?

  在赵正军看来,自然是前者--卫生部依法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

  赵正军:政策的理解其实是把卫生部的那几个理由基本上都否定了,然后从最终的对判决的理解,我就是这么理解的,基本上是卫生部应该公开这个会议纪要。

  而杨伟东教授认为,法院的判决,只是确定了卫生部属于承担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主体,至于随后是否公开,还得由卫生部自行裁量。

  杨伟东:实际意味着卫生部说它不是公开的义务主体,这个是不成立的,换句话来说,卫生部有义务对这个信息来做出答复。卫生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做出公开的决定,可以做出部分公开的决定,当然它也可以以别的理由拒绝公开,也可能说这个信息压根儿不存在,所以重新答复应当是不同意原来那个理由,所以下一步就是,卫生部需要给出实质的理由。

  那么,赵正军所申请的这些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会议纪要属于政府信息确定无疑。它属于过程类信息,此类信息同样应当公开,国家也曾多次发文要求加强过程信息的公开力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吕艳滨表示,不公开过程类信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如过早公开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公开可能导致参与讨论的人员无法公正地发表意见、过早公开可能导致某一部分人因此获取非法利益,等等。现在有些部门将一些可以归为过程信息的政府信息,一律简单排除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外,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卫生部强调其不属公开范畴 消费者或再次上诉

  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看来,政府掌握的信息都属于公共物品,除非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公开情形之外,都应该向公众发布。

  杨伟东:因为公众确实对这一类的食品安全确实非常关心,因为关系到每一个人,当然也包括工作在其中的行政人员。

  政府信息公开它不同于我们一般的管理,因为政府掌握的信息都其实是一个公共物品,除了少数影响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影响到行政管理运转的信息,其实都应当给老百姓,都应当给公众,让公众能够监督政府,让公众能够参与政府过程,我想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最根本的目的。而我们现在很多的行政机关可能还处在一个转换过程当中。

  确实行政机关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所以我觉得公众也应当理解,行政机关可能面临一个转型时期,当然我们也希望行政机关能够加快这个转型,其实你表面看好像说我给了你一个信息可能挺麻烦的,可能还带来一些工作的震动,但是从长远来说,我觉得通过公开的信息,公众更多的信任政府,信赖政府,将来的工作可能就要流畅得多。

  所以我想我们理解行政机关的苦衷,但是行政机关也应当反过来做的更好,能够拿出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让公众信服。

  目前,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暂时都没有提出上诉。卫生部将如何履行判决中的义务呢?据新京报报道,卫生部前天(22日)表示,赵正军的信息公开申请此前卫生部已经有了答复。根据当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将重新答复,但仍旧强调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

  昨天,中国之声的记者也通过各种努力试图证实这些说法。但截至发稿时,仍没有得到卫生部的回应。而原告赵正军则表示,如果卫生部依然不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将会再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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