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4日讯(记者 魏义松) 为提高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规范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全国第一个出台的省级食品安全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4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工作的相关情况。
据介绍,2010年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项目以来,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大量的起草和调研论证等工作,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8月和10月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和修改,最终表决通过。《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惟一一部经三审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省级食品安全条例,是一部非常符合我省实际的创制性立法。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促进科学发展、关注改善民生的工作思路。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共八章,一百零四条,针对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和责任机制,分别对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