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指出,被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管理部门及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政务网站主页的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上予以公布。公布期限届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中的信息转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对生产经营者的重点监控措施,包括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的频次,所在辖区的区(县)分局每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增加产品监督抽验的频次;责令企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根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整改情况,加强复核检查的频次。
《征求意见稿》指出,被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管理部门及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政务网站主页的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上予以公布。公布期限届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中的信息转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对生产经营者的重点监控措施,包括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的频次,所在辖区的区(县)分局每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增加产品监督抽验的频次;责令企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根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整改情况,加强复核检查的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