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镇某公司旗下两家大型商场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被五粮液公司分别状告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昨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一审宣判,认定两家商场存在侵权行为,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共赔偿五粮液公司10万元。
五粮液公司状告东莞两商场卖假货
2006年成立的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长安镇开了两家大型商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调查发现,涉案商场存在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情况。去年9月26日,五粮液公司委托两名取证人员,与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长安镇的两家涉案商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取证人员分别支付822元、838元在每家商场各购买了一瓶五粮液酒,取得盖有商场收银专用章印章的收据,并对商场标识、店铺外观进行拍照。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公证书。
经检测,五粮液公司确定涉案商场销售的两瓶五粮液酒均为假冒产品。
去年12月,五粮液公司就上述两家商场涉嫌侵权行为,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沙头分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的假冒产品,每案赔偿15万元。昨日,案件一审宣判。
真品千元 商场假冒卖800多
对于五粮液公司的诉求,涉案公司不予认可。涉案公司称,其商场销售的商品并无侵犯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权,五粮液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销售了侵权商品,其购买的产品是否为该公司销售从现有证据无法核实。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也没有受过工商以及质监部门的查处。
对于为何认定涉案产品为假冒的侵权产品,五粮液公司作出了详细说明:在放大镜下观察商标标识印刷字样与真品不符。商标表面色彩黯淡,表面油墨没有光泽,纸张粗糙,小字部分模糊,瓶盖也与真品不符。
庭审勘验中,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审查,确实存在商标表面色彩黯淡,小字部分模糊,瓶盖做工粗糙等现象。
对于在两家涉案商场零售价分别为822元、838元的“五粮液”酒(普通装、透明盒,39度500毫升),五粮液公司称,该酒真品的市场零售指导单价为1009元。
涉案的所谓“五粮液”酒是从哪里来的呢?涉案公司一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酒的来源。
判决:两商场共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粮液公司作为合法生产五粮液酒的专门厂家,对于商品是否出自原厂,完全具备辨别认定能力,法院对其鉴定结果予以采信,且庭审勘验中,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审查,确实存在商标表面色彩黯淡,小字部分模糊,瓶盖做工粗糙等现象,故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法院还认定涉案公司侵犯了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五粮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格美公司因侵权所获收益,法院依法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涉案公司每家商场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五粮液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家商场各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焦点:如何酌定损失赔偿额?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陈娟娟说,因五粮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涉案侵权公司因侵权所获收益,法院依法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陈法官称,被控侵权产品为酒类,销售假酒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后果较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该公司销售了一款假冒五粮液公司的酒类产品,并不能证明其存在大规模、多种类销售假酒的情节。涉案公司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来源,法院推定其在进货时未作任何审核,主观恶意较强。五粮液公司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购买费均系维权造成的合理开支。综上,法院酌定在单宗案件中五粮液公司的损失赔偿额以5万元为宜。(文/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