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了解到,为宣传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省政府食安办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食安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强化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完善措施,确保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依法履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岗位(区域)工作制度、食品安全督办检查制度、食品安全奖励约束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评比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政府食安办要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内容,确保《条例》落实到位。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通知要求,要完善措施,确保《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从现在起至2013年2月1日《条例》施行,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各地要尽快进行修改、完善与《条例》不一致、相抵触的地方标准、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