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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地沟油”窝点联合行动中确定执法主体的建议

   日期:2012-11-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87    

    周顺良

    近期的联合执法行动实践表明,涉及"地沟油"的举报或线索,多不属实,所遇现场情况较为复杂。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主体并不明确,造成多部门参与但进入法律程序时各部门不能顺利介入的尴尬局面--国务院、省、市所出台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文件中,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商务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畜牧部门、城乡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等职能虽然都作了相应规定,但遇到具体的情况,在确定执法主体并落实查处内容和目的时,未有可操作性的成型办法。

    据此,我们反复思考联合执法的目的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初步理出可能的预期处理结果:这些窝点基本无证照许可,扰民且污染环境,影响当地形象,执法的思路是规范或取缔,其取证条件是经过环评、工商发经营证照。

    经过对《食品安全法》、国办发[2010]36号、洛政办[2011]20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理解,就以上法律结果所涉及的执法部门与分工提出下列建议:

    一是产品以餐厨废弃物或泔水油加工成成品进入餐厨领域,以未经许可加工食品和以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行为进行双重处罚。由质监部门没收产品、拆除生产设备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视其造成的后果决定是否移交公安部门。

    二是产品以餐厨废弃物或泔水油加工成成品进入化工领域,以无证经营和未经环评行为处罚。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未经环评行为由环保部门没收(拍卖)产品、拆除生产设备并另行处罚。

    三是产品属餐饮企业自用,加工环境在企业外部且原料工艺符合卫生要求,视情况规范教育或以环保法有关条款处罚。由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规范教育或处罚。

    四是产品属餐饮企业自用,原料不符合卫生要求或使用自回收油脂或购进油脂时无索票索证证明,视情况由卫生部门处罚。

    五是屠宰行业以可食用的生动物板油等加工油脂,产品进入餐饮领域,以超范围经营和未经许可加工食品行为处罚。由质监部门没收产品、拆除生产设备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部门另行对屠宰企业超范围经营作出处罚;农办部门、畜牧部门、检疫部门还要另行对屠宰企业证照是否合法作出教育规范及处罚。

    六是屠宰行业以动物生油脂及屠宰后边角料加工油脂,产品进入化工领域,以超范围经营和未经环评行为处罚。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经营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未经环评行为由环保部门没收(拍卖)产品、拆除生产设备并另行处罚;农办部门、畜牧部门、检疫部门还要另行对屠宰企业证照是否合法有效作出教育规范及处罚。

    七是商贸企业收售无证(照)个体生产的油脂产品,产品进入化工领域,进行教育规范且应追溯无证生产厂家。工商部门追溯产品流向,视情况移交产品流入属地相关部门。

    八是商贸企业收售无证(照)个体生产的油脂产品,产品进入餐饮领域,以非法经营行为处罚。工商部门没收产品,卫生部门协查餐饮领域的数量(并对接收该产品的餐饮企业实施相应处罚)后移交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视数额及危害程度决定处罚或移交公安部门。

    九是产品按食用油标准检验合格,但生产条件不具备发证要求,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行为处罚。由质监部门没收产品、拆除生产设备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思考,属执法实践中的初步探索。最终目的是使类似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置,不走弯路,提高效率和公信度,其出发点是从处罚预期结果倒推,从可能的执法结果确定执法的主体。

    预期部门分工明确以后,基本可消除部门推诿现象。分工明确则责任追究就好进行--最终形成各部门勇于担责、共同抓好洛阳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健康局面。

    (作者为洛阳涧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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