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前天公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并再次明确,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要求买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者,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
但业内人士认为,如何落实新办法的各种规定还有待明确。昨天,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酒类经营者,大多数经营者坦言:"现在很多酒吧都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规定,但具体落实情况并不理想。"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也发现,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不能向未成年人售酒、且最高罚款金额为2000元。不过,一些酒类经营者表示,迄今为止并未听说过相关的处罚案例。他们坦言,在实际经营中,虽然有监管部门对销售资质进行检查,但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向未成年人售酒,似乎难度很大,"监管部门不可能时时刻刻守在店铺门口。"更有消费者提出:"如果是家长让孩子帮忙买酒,经营者可以卖吗?"
记者查阅资料也发现,不论是《征求意见稿》还是旧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上,监管和罚款主体都用了较为模糊的表述:"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这一表述或许为市场监管留下了空白。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征求意见稿》通过公示、正式公布后,相关部门应当就如何监管、如何处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届时,2000元的罚款才能成为酒类经营者头上的"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