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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食品 商家十倍赔偿

   日期:2012-11-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17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王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价款4000元的3种保健食品,之后发现其中两种为假冒食品,另一属于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王先生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价款、支付十倍赔偿金、赔偿其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向王先生返还货款4000元、支付赔偿金4万元并补偿其误工费300元。

    王先生诉称,其与家人常年高血脂。为降血脂、提高免疫力,他于2011年12月3日到商家购买了阿拉斯加银杏软胶囊、安普人参皂苷粉、睿得利蜂胶王浆花粉软胶囊3种食品用于家里5人的生活消费。食用后,其和家人出现头晕恶心、急性咽喉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他与生产厂商、地方和国家相关部门核实得知,商家销售的花粉软胶囊与银杏软胶囊均为假冒食品;银杏软胶囊和人参皂苷粉违反了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含有《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明令禁止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物品(银杏叶、人参),属于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银杏软胶囊的标签因违反国家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定强制性要求,属于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非法食品。人参皂苷粉作为普通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却涉及治疗功能,违反了法定食品说明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应当承担3种涉案食品有"检验合格报告"的举证责任。但商家拒不履行审查义务,明知这3种涉案食品均属无检验合格报告的假冒食品、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却仍然通过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王先生认为,商家销售的假冒食品、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故提起诉讼。

    商家辩称,涉案保健品是王先生2010年10月主动打电话委托公司从医药批发市场购买的,之前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公司现经营红酒,2011年曾经在网上销售过保健食品,没做过保健药品。王先生当时是打电话与客服人员谈的。王先生要了多样,公司只买到3样,其中40盒银杏软胶囊、花粉软胶囊是从北京十里河医药批发市场购买的,20盒人参皂苷粉是从淘宝网站上购买的,成交价共计4000元。公司找到这些商品后,让王先生过来看货,对方看完后与公司协商确定上述价款,开好了发票。商家认为,王先生的购买行为并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其购买的数量远超实际所需,如银杏软胶囊可服用4000天。同时,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尽了全面的注意义务,进货渠道和来源合法,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王先生应向保健品制造者索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王先生购买的银杏软胶囊、花粉软胶囊经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假冒食品,银杏软胶囊、人参皂苷粉违反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因此,商家向王先生销售的银杏软胶囊、人参皂苷粉、花粉软胶囊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王先生要求退货并退还食品价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称其因食用上述保健食品导致患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对其医药费的索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商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进货渠道正规,以及对供货单位资质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应给予王先生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王先生主张误工费590.7元,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其确为解决纠纷耽误了时间,法院对该部分费用酌情判定。

    据悉,被告商家已提起上诉。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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