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档红酒傍名牌网上招商被判侵权
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定,电子商务网站不用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成本只有几元,但采取贴牌或者傍世界名牌的方式,身价马上翻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广州男子黄招生和他经营的广州市主舵者商贸有限公司,在网上开店自称是法国卡斯特红酒中国区唯一分公司,并在网上寻找全国加盟店,经销卡斯特系列60多个品种的红酒。
法国卡斯特兄弟有限公司(简称卡斯特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黄招生、广州市主舵者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帮助发布广告的电子商务网站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假酒、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相关费用5万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再次提出上诉
官司从2011年9月打起,经历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一审和杭州市中院的二审,历时近一年半时间。
早在今年年初,滨江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广州市主舵者商贸有限公司和黄招生侵权成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同时认为电子商务网站已尽到合理注意提醒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卡斯特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几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广州主舵者商贸公司与黄招生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卡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帮助发布招商广告的电子商务网站是否需要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广州主舵者商贸公司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电子商务网站
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吗
杭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招生和其经营的广州主舵者商贸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网站发布假冒卡斯特红酒招商信息并无不当,而且公司是由黄招生独自经营,对于公司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电子商务网站是否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杭州市中院认为,除了尽到合理注意提醒义务外,电子商务网站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马上删除了涉案信息,而且卡斯特公司没有提供电子商站有直接参与售假的行为,因此电子商务网站不用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最后有关赔偿数额,杭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卡斯特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和广州主舵者商贸公司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卡斯特公司享有商票CASTEL在葡萄酒等领域的知名度以及主舵者商贸公司成立的时间、规模、在知名招商网站作的大量招商和销售广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广州主舵者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卡斯特公司20万元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62万元并无不当。
据此,杭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