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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晋食药监食〔2013〕41号)

   日期:2013-04-27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99    
       【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食药监食〔2013〕41号
【发布日期】 2013-02-07
【生效日期】 2013-02-07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0881_1.htm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有序、运转高效和处置妥当,省局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已有的相应规范,制定了《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请你们贯彻执行,并完善市、县应急预案。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7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 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1  省应急领导组及职责

  省局成立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组)。

  2.1.1  省应急领导组人员组成

  省应急领导组组长由省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应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餐饮服务许可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稽查处、医疗器械处、药品市场监督处、驻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和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人组成。

  2.1.2  省应急领导组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相关应急处置要求,启动省局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县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对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开展相关调查。

  (3)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召回、封存和销毁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负责向省指挥部、省政府和国家局报告、续报餐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经省指挥部批准,参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工作。

  (5)组织查处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专家参与对餐饮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

  2.2 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及职责

  2.2.1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人员组成

  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省局应急办),由省局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省应急领导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处理省应急领导组日常事务工作。

  (2)收集、汇总和报送餐饮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监督管理的综合信息、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应急领导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负责指导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舆论引导,经费保障、储备药品调用等所涉及部门的协调工作。

  (4)承办省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应急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领导组下设应急处置工作组,内设综合协调组、危害控制组、调查检测组、媒体协调组、专家咨询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依职责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省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省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应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餐饮服务许可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稽查处、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处室(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省应急领导组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工作;编写省局应急领导组工作动态和日志;负责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通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提供应急经费及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省应急领导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指定。

  成员:由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许可处、稽查处、驻局纪检监察室、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处室(单位)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调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调查结论、防范意见和处置建议,为事件处置提供依据;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危害控制组

  组长:由省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许可处、稽查处、食品药品稽查专员办公室、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处室(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责令发生事故单位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责令发生事故单位对相关场所、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做好现场控制处理,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媒体协调组

  组长: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省局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办公室(应急办公室)等处室(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负责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组长:由省领导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指定。

  成员:由省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牵头,会同省局办公室从省餐饮食品安全专家库中选取。

  主要职责:负责对餐饮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采取控制措施、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依据,为应急决策提供支持。

  2.4相关主要处室和单位职责

  省局办公室(省局应急办):负责省应急领导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应急值守、综合协调;负责应急领导组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编写领导小组工作动态和日志;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监管综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负责提供应急资金及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负责安全事件的新闻管理,组织并承担新闻发布,制定新闻宣传报道方案,组织起草新闻通稿和对外咨询口径;负责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监测、收集相关舆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许可处:负责提供事故涉及餐饮食品的专业背景资料等技术支持;协助稽查处对事故涉及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监管相关问题进行核实;负责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信息的收集;向省局应急领导组报告调查、检查情况,提出应急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稽查处:负责对餐饮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餐饮单位安全监管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组织对引发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依据确定的检测方案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协调其他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将检验结果汇总、分析,上报省应急领导组;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预警

  省局应急办公室牵头负责,省局信息中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许可处参加。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风险较高食品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上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3.2.1报告信息的来源

  (1)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信息;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引发单位报告的信息;

  (3)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4)经核实的舆情监测信息;

  (5)上级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

  (6)其他渠道信息。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餐饮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对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必要时,在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局在接到Ⅰ级、Ⅱ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省局应急办公室、投诉举报中心接到餐饮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公众投诉举报事故信息后,填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物安全事故接报表》,由应急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省局信息中心在掌握媒体披露和报道涉及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向省局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应急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和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省局应急办公室填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接报表》。

  经省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属于较大和一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局应急办公室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和移送;属于特别重大、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3.2.3报告内容与方式

  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获知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根据事故进展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先行报告,在规定时限内(获知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单位、初步判定危害程度、疑似事故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当前事故控制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进展情况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应完整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过程和结果、采取的措施、发生危害和潜在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后续遗留问题。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依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过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上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省指挥部在国务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局领导小组按照省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1)领导小组立即安排各工作组,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2)综合协调组加强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危害控制组会同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事故调查组和医疗器械处、药品市场监督处参加由卫生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和医疗救治组,协助调集救治药品、器械,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5)媒体协调组参加由宣传部门牵头组织的宣传报道组,参与事故应急及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专家咨询组应邀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指挥部组成的专家组,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使参与应急处置。

  4.2.2 Ⅱ级响应

  4.2.2.1  响应启动

  经省指挥部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并启动Ⅱ级预案后,省局领导小组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2.2.2  应急处置措施

  (1) 迅速部署

  综合协调组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按照省指挥部要求,部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 现场指挥

  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工作组赴事故发生地,参与省指挥部相应工作组的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工作组制定事故处置工作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依法封存

  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封存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被污染餐用具及设备设施;封存被污染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加工制作场所。

  (4)事故调查

  ① 全面掌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餐饮服务单位类别、规模、许可项目、食品采购及加工制作等。查阅监管记录,了解事故发生前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违法违规情况,并做好询问笔录。

  ②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采集食品、餐用具等与事故相关的样品,确定检验项目,组织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③ 与事发地人民政府保持密切信息沟通,了解发病人员数量、新增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临床表现、重症病例等情况。及时获取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和结论,全面掌握事故性质、造成事故食品及原因。

  ④ 根据卫生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对病因的初步判断,对造成或疑似造成事故食品的加工制作过程开展调查,主要包括原料采购、制作过程、场所卫生状况、食品储存条件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

  (5) 严防危害扩散

  ① 责令发生事故单位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造成事故食品或疑似造成事故食品。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予以监督销毁。

  ② 如确认造成事故食品污染物来源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应查清污染物来源和去向,同时报告省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③ 如造成或疑似造成事故食品已经流入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追查是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严防食品安全事故蔓延扩大。

  (6) 分析评估

  组织专家咨询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污染物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及发展蔓延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时向省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相关情况。

  4.2.3 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餐饮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由市、县应急机构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省应急领导组根据处置进展和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领导组对较大、一般餐饮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密切跟踪,对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省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餐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发布

  由媒体协调组监测研判舆情,在指挥部领导下,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做好舆论引导。

  4.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建议

  省应急领导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就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终止应急响应向指挥部提出建议。

  当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整改

  督促发生事故单位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严防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责任追究

  督促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餐饮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5.3  评估总结

  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事故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对事故调查、取证、控制、查处、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处置档案,形成报告上报指挥部、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以及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由省局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牵头,办公室(应急办公室)、稽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许可处、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参与。负责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网络,确定事故信息报告方式,畅通信息报告渠道。

  6.2  人员和技术保障

  由省局办公室牵头,规划财务处、应急办公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许可处、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参与。应急办公室组织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3  物资经费保障

  由省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协调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物资和经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本预案。

  7.3  演习演练

  应急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参照执行

  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Ⅱ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制定Ⅲ级、Ⅳ级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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