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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年3月施行

   日期:2012-12-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22    

  一个小推车,一口小油锅,配上一次性饭盒和筷子,就支起一个食品小摊,没有任何证照,也没有任何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每次营业后留下一堆白色垃圾。

  这是我们对流动食品摊贩的整体印象,不过,这种状况在今后将可能不会再出现。12月3日,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对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摊进行集中经营,十部门将进行统一监管。

  《条例》规定,小作坊严禁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对违法生产,或者产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将处以相应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吊销食品小作坊的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者,其直接负责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记者 肖祖华

  小作坊

  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现状】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食品生产小作坊30000余家,占食品生产单位总数的80%,还有数以万计的食品摊贩,这为食品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也为监管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对策】《条例》在内容中首先确定了许可制度。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质监部门审核合格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随后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证件办理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禁止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

  【现状】 随意添加添加剂,随意生产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是小作坊的通病。《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策】 小作坊严禁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食品添加剂方面,要求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添加;不得在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如实记录购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生产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食品摊贩要悬挂登记卡

  【现状】美食,是一个地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亮点,但是脏、乱、差,随意摆放,却损坏了其形象。

  【对策】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筹划适宜的集中场地、街区、经营时间,逐步推动食品摊贩的集中化管理,保障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摊贩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要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监管

  十部门共同监管

  【措施】食品监管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采取部门分头监管,必要时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的方式。

  【解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处罚

  被吊销许可证者实行5年行业禁入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和摊贩,《条例》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设备及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设备及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经营者,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的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其直接负责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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