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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制售病死猪肉的制售商钟文广等10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近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钟文广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钟宏铨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举清等8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3年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万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钟文广开始在光明新区木墩旧村进行制售私宰病死猪肉,并有偿为他人屠宰病死猪提供场地等非法活动,之后被告人陈举清、钟宏铨、陈瑞玉相继加入钟文广经营的屠宰场从事上述非法活动。同时,被告人钟文广、钟宏铨使用工业原料对病死猪肉予以涂抹或浸泡。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钟文广销售病、死猪肉(含烂油、猪皮等)252587斤,金额达人民币747461元。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钟培栋、莫秀喜、杨守生、黄俊坑、莫志营、钟培国各自独立开展收购病死猪后转卖牟利,或者宰杀加工后出售等非法活动。
201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文广等10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病、死猪肉900公斤及收据、账本、运输车辆等物品一批。同月19日,公安机关又在现场提取到甲醛、亚硝酸盐、工业用盐等。经鉴定,涉案病死猪肉大肠菌群超标,含有口蹄疫病毒、圆环病毒、高致病性蓝耳病病毒,还含有甲醛、亚硝酸钠、硝酸盐等成分。
此外,被告人钟文广为逃避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于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先后分别向时任光明街道城管办(执法队)综合执法南片队队长潘健、班长张广业、卜财武(均已判决)支付好处费人民币9000元、8000元、1300元,钟文广得以长期从事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广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伪劣食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其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钟宏铨无视国家法律,在加工猪肉过程中添加甲醛等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举清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