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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障亟须普及通用性标准

   日期:2012-12-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25    

    2293个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食品安全保障亟须普及通用性标准

    多种标准并存,即使生产经营者无所适从,又使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政策协调成本高、效率低,容易造成部门掣肘。因此,只有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统一、明确、易于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才能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胡亮

    农业部与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有较大突破。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虽然构建起了基本的食品标准体系,但由于制标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标准间存在矛盾、交叉、重复、空白等问题,给食品监管、生产、消费带来了诸多困惑。

    以农药百菌清在小麦中的限量为例,国家标准GB2763-2005规定为0.1毫克/公斤,农业行业标准NY1500-2007则规定为0.05毫克/公斤。再如已禁止使用的磷胺,在稻谷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仍规定为0.1毫克/公斤,显然不符合国家加强对禁止使用农药管理的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必须精确,哪怕只是一位小数点的移动,都是性命攸关的大事,来不得半点含糊。同一种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其生产技术规范,多种标准并存,即使生产经营者无所适从,又使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政策协调成本高、效率低,容易造成部门掣肘。因此,只有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统一、明确、易于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才能落到实处。

    从更深层面看,造成我国农业标准推广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包括基础研究滞后、保障机制不健全、技术研发和人才培训工作滞后等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

    "我们对食品产品的安全标准设置应科学、合理。制定标准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要强调标准的通用性,能够总揽。"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不久前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十二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的"标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继续整合现有的食品标准,并且特别强调基础标准工作。我们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通用性的、基础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上。食品有成千上万种,而且产品的规格、花色、品种还在不断地出现,不可能一对一的对每一个具体的产品都制定一个具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要合理的设置食品产品的安全标准。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明确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此,农业部开始着手加大力量对涉及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用3年时间完成了对原有标准的整合修订任务,终于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文本。

    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十二五"发展规划》,到"十二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将达到7000个。

    据悉,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科学性评议,得到了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AC)、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目前CAC有3820个,美国有1.1万个,日本肯定列表有5万多个。可见,我国在推进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技术的互接互补,构建国际间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进建立公平、公正的农产品及食品国际贸易机制的问题上与国际相比仍存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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