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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食品摊贩须持“双证”上岗

   日期:2012-12-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96    

  本报讯 下个月开始,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摊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需持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方可营业。记者昨日从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摆摊须公示“双证”不许用报纸包食物

  根据办法要求,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是该场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在场地内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提供包括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在内的三大项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在从事食品经营时,需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的食品。

  信息全公开不是“终身制”

  这意味着,无固定店铺的食品摊贩也需同时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据悉,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食品摊贩若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将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同时,办法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同时,本着方便群众、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接链

  摆摊卖凉菜?NO!

  根据《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加工经营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的餐饮服务;(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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