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吨工业盐竟"变身"食盐
一窝点老板非法加工储运销售假冒加碘食盐,获刑3年,罚金2万
记者昨日从市开发区法院获悉,该院对一宗涉及加工、销售假冒39.6吨食盐的非法经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梁某琨因未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而非法加工、储运、销售假冒加碘食盐39.6吨,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2011年3月份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琨在未取得盐务部门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开发区龙潮村某地作为食盐加工窝点,用工业盐加工成小包装的假冒加碘精制盐、假冒加碘自然晶盐,然后销往市区、遂溪县等地的酒店、副食店。2011年7月23日,梁某琨将假冒食盐运往遂溪某酒家时被市盐务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假冒加碘食盐3吨。同日,公安机关和盐务部门在梁某琨租用的加工窝点查获各种假冒加碘食盐25吨及封口包装机2台、外包装袋356条、假冒粤盐小包装袋12300条。
后来又经查实,在2011年11月份,梁某琨又重新在赤坎经营假冒食盐加工作坊,被公安机关及盐务部门捣毁时,当场查获各种假冒加碘食盐11.6吨及包装机1台、手推车1台、平板推车1台、电动车2台、假冒精制盐小包装袋5000个、假冒海水自然精盐小包装袋600个、空盐袋378条(详见本报3月27日04版报道)。经检测,两次被查获的39.6吨假冒加碘食盐的碘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琨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未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而非法加工、储运、销售假冒加碘食盐39.6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作出梁某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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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