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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商贩产销伪劣腊肉50吨销往长沙西安 一审获刑12年

   日期:2013-02-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89    

  本报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向曼琦 周劲阳 益阳报道

  将病死猪肉与冻肉混合,违规制作劣质腊肉50吨,销售总金额达100万元。2013年1月31日,益阳安化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50吨问题腊肉销往长沙西安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益阳男子姚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化县长塘镇自己家中,建立腊肉制品生产小作坊。

  为了降低生产腊肉的成本,赚取非法利润,他先后在益阳市桃江县武潭镇收购病死猪肉7吨,并从其他地方收购部分病死猪肉。而后,他将这些猪肉与从国家储备库购买的冷冻肉混在一起,与其妻子蒋某等人一起加工成“姚四腊肉”出售。

  在此期间,姚某等人共制成腊肉50吨。然后以每斤2至14元的价格销往长沙市、西安市等地的多名经销商,销售总金额达100万元。姚某在生产腊肉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卫生、消毒措施,其收购的猪肉存在发臭的情形。在腌制腊肉的过程中,他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进行防腐。为了使腊肉的颜色好看,便于销售,又添加了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焦糖色等肉类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色素进行调色。

  一审判处商贩有期徒刑12年

  2012年2月24日,姚某等人正在制作腊肉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已腌制好的腊肉300公斤、成品腊肉1.9吨、生猪肉5.1吨、正在熏烤的猪肉200公斤。同时,警方还扣押了用于制作腊肉的工业盐、亚硝酸钠、柠檬黄、胭脂红、焦糖色、日落黄等。2月25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猪肉和腊肉予以销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严惩。法院一审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姚某不服判决,已向益阳市中院提出上诉。

  [专家说法]

  病死猪肉含病毒不能食用

  食用这种病死猪肉制成并富含添加剂的腊肉,会对身体造成哪些危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李安平说,“这种腊肉里肯定富含细菌和病毒,存在安全隐患。”亚硝酸钠的用量被严格限制,由亚硝酸钠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严重的甚至会致人死亡。而柠檬黄和日落黄等色素一般添加在饮料里,但其用量也受到严格限制,如果使用超标可能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摄入量过大,会对肾脏、肝脏产生伤害。

  [相关链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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