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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配套条例征民意 作坊食品不得进超市销售

   日期:2013-02-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48    

    本报记者 高健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施行,市质监局近日起草了4个配套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配套条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严重违法将被公示。

    企业食品安检员至少10人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符合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例如应具备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应具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上述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名。

    该《办法》还列举了六项情形,相关部门应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包括:故意使用卫生部开出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中的物质;故意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故意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地沟油;故意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如掺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绿豆糕、藕粉、芝麻酱、调味品等食品;故意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加工生产的;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

    另外,在《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产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

    食品作坊须保留传统工艺

    作坊生产,自古有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生产方式。《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作坊生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意见》首先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定义,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具有地方特色,采用传统工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仅对食品进行分装或简单包装的,生产工艺不属于传统工艺的食品摊贩均不属于食品作坊。

    《意见》还提出,为便于监管工作,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域内作坊准许产品目录。编制准许产品目录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食品、传统工艺的发展需要,把传统、低风险食品纳入准许产品目录范围,严格控制高风险食品。对于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的食品如白酒、乳制品、葡萄酒等禁止列入准许产品目录。准许产品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意见》一方面保护传统工艺,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整体食品安全,也对作坊做出了诸多限制,例如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加工;禁止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作坊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农药残留超标将被公示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规定,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的,例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

    公示内容一律以"公示书"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公示书"应张贴在企业生产场所的明显位置,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并安排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维护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对于拒不公示、不主动停产整改,以及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在行政案件办理中从严从重处罚,并在本部门网站曝光,记入食品生产企业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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