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加大了对涉及食品犯罪的处罚力度。在问题食品泛滥成灾的现实背景下,该解释的出台与施行,有助于修补公众早已千疮百孔的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比如,该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将判处死刑等。尤其是,该解释对单位犯罪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了特别的规定,监管渎职者最高将获刑十年。
从某个角度看,制造与销售问题食品无异于谋财害命,众多令人触目惊心的公共安全事件都与问题食品有关。食品安全已到崩溃边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时候用“重典”了。长期以来,问题食品屡禁不绝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食品安全犯罪成本过低,以至成了一种变相“鼓励”。据报载,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样的惩罚标准与其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相比,显得极不相称。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问题才是造成伪劣食品泛滥的深层次内因。痛定思痛,为什么,我们在食品安全方面制订了细密而严厉的法律法规,设立了庞大的监管机构,组织了各种雷厉风行的专项整治和抽检行动,却依然阻止不了问题食品对公众信任感的撕裂?这样的设问,统统指向了监管的漏洞以及失灵。该解释将“重典”的矛头不仅对准了犯罪分子,还对准了监管者,可谓切中了要害。
同时,它也延伸出了这样一个治理思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典适用于与之相关的每一个领域与环节,绝不能留下任何漏洞与短板。比如,昨日各大新闻网站一度挂出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的醒目标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争议与质疑。随后,新华社发布的两高有关负责人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热点问题的解析指出,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事实上,国外对明星虚假代言的处罚十分严厉。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为“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法国一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而早在2009年,我国也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问题食品、药品频现,但至今少有代言明星因此被究责。“毒胶囊”事件中,众代言明星一直集体噤声,令人心寒。
也因此,一方面,这种针对食品安全的“重典”值得进一步拓展——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按掺毒定罪,生产毒奶粉、毒药品等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又当如何?对造成空气、水等环境污染,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又该以怎样的“重典”治之?另一方面,如何让种种貌似严厉的“重典”手段落地生根,不致成为纸面的摆设,不致在实施过程中逐渐走样变形,依然是一种不容回避的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