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方高度关注中,中国官方22日正式公布了对高端白酒的反垄断调查情况。四川省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2亿元(人民币,下同);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也收到了贵州物价局开出的2.47亿罚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22日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指出,官方此番对茅台、五粮液的调查,明晰了中国针对纵向垄断所采取的判断规则。中国其他行业中占龙头地位的企业也都应审视现有经销模式,及时进行反垄断合规。特别是对转售价格的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的限定,尤其需要慎重。
2012年末,为避免经销商在销售寒冬中竞相低价出货,茅台对12省区市的18家经销商进行处罚;五粮液也对11省市的14家"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的经销商开出罚单。
由于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随即介入调查。这也成为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第一个执法案例。
黄勇告诉中新社记者,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调查的具体操作上,国际上目前有两种路径:其一是"本身违法",即只要有诸如本案中"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情况发生,即判定为违法;另一种是"合理分析",这种模式需要进一步评估"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
"从四川省发改委披露的信息来看,执法机构并没有采用本身违法的直接判定,而是选择了基于行业分析、经济分析的'合理分析'方法",黄勇表示,这种判断规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对最低转售价格的限定都会被判定为"纵向垄断".
黄勇指出,从已有实践来看,一般行业龙头、拥有市场强势地位、消费者忠诚度较高的企业,所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较大。正因为如此,四川发改委今天发布的公报中特别交代了"五粮液在浓香型白酒中具有重要地位、产品可替代性低";而茅台在酱香型白酒中的地位也是其受到调查的前提条件之一。
"即便是限定范围内的企业实施了最低限价,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评估",黄勇指出,从四川发改委给出的细节中可以看出,这种分析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品牌内竞争是否受到影响、品牌间竞争是否被削弱以及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黄勇指出,从限定范围到深度分析,这样的执法思路既符合国外的通常做法,也和司法机构审判分析方法基本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是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执法的一个良好开局。
黄勇强调,在茅台和五粮液相继收到罚单后,中国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判断规则已然明晰。这意味着中国其他行业中的类似企业也都应该审视现有经销模式,及时进行反垄断合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