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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挂面致婴儿腹泻 经调解消费者获赔500元

   日期:2013-02-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27    

    半岛都市报2月22日讯(记者 王媛通讯员 宋巧圆) 因食用了超市出售的过期挂面,八个月的娃娃患上急性肠胃炎,父母向商家索赔,商家反要求消费者出具医院"系食用过期挂面导致拉肚子"的证明。22日 ,崂山消保委调解了一起"过期挂面致病"纠纷,最终帮消费者讨回10倍挂面款及医疗费共计500元的经济赔偿。

    近日,市民郑女士到崂山消保委投诉,称2012年年底在崂山区某家连锁超市购买了一盒"百乐麦阶段面",煮给八个月的孩子食用后当晚,娃娃开始拉肚子,且症状越来越严重,遂送到医院诊治,最后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前后共花去医疗费用597.70元。随后,郑女士仔细查看了挂面外包装,居然发现该挂面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27日 ,而到购买之时已经过了保质期。郑女士多次与商家进行联系沟通,但商家仅同意按挂面金额10倍赔偿,不同意报销医药费。

    崂山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郑女士投诉事件进行详细的了解。郑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商家也承认其销售的挂面已过保质期,但仅愿意按照挂面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不同意报销孩子的医疗费,并说只有医院开出证明,证明"小孩拉肚子是由于吃过期挂面引起的"才能给予赔偿。如此一来,一包挂面9.9元,十倍赔偿仅有99元。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孩子食用了不合格的食品导致急性肠胃炎,虽不一定就是该过期食品所导致,但两者之间有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销售者,超市没有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食品,本身就是违法经营,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商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出售了过期食品,致使郑女士8个月的孩子食用后引发急性肠胃炎,按照法律规定,商家应该承担孩子的医药费用。2月22日,经消保委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超市对郑女士购买的挂面给予价款10倍的赔偿计99元,同时赔偿孩子医疗费用401元,共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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