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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合质办函〔2013〕21号)

   日期:2013-05-06     来源: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117    
      【发布单位】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合质办函〔2013〕2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4002/2013-0000093

  各县(市)局、分局,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生产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获证产品的生产及质量状况,监督企业持续保持获证必备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有关的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开展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市范围内获证满1年的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添加剂(含食用香精香料)、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年审时间

  2013年4月15日—2013年7月30日。

  三、年审步骤

  ㈠企业自查(2013年4月15日--5月15日)

  企业对照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表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5月15日前将自查材料报所在辖区县(市)局、分局。企业报送自查材料为:

  1.《自查报告》(附件1)1份;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件复印件各1份及附件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2012年至今的各级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及不合格项目整改报告1份;

  5.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关键控制项目委托检验报告。

  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证企业提交的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㈡材料初审及现场核查(2013年5月15日--6月15日)

  1.材料初审。县(市)局、分局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主要审查:企业提供自查材料是否完备、填写是否规范情况;企业申请取证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获证企业不符合项改进情况;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获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企业的委托加工情况。

  2.现场核查。县(市)局、分局要对照企业自查报告内容,根据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及产品资质、必备生产及检验设备、采购及原材料控制、过程及人员控制、产品检验及不合格处理、产品标识标注等内容。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依法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县(市)局、分局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年审企业报送材料、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局食品处。

  ㈢组织抽查(2013年6月15日--7月15日)

  市局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材料审核,并抽取一部分企业开展生产条件实地检查。

  ㈣结果处置(2013年7月15日--7月30日)

  市局根据县(市)局、分局上报的年审工作总结和抽查结果,在企业生产许可证附件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将年审材料退还县(市)局、分局存档。对于年审不合格企业,县(市)局、分局应督促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汇总上报市局。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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