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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者5年禁止食品生产

   日期:2013-02-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73    

    记者27日从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3月1日,湖南将正式实施《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规范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

    据介绍,湖南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3万多家,其中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小作坊8000多家;食品摊贩(含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10万家以上。从整体上看,这些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普遍存在"小、散、弱、差"的特点。

    即将实施的《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小作坊:禁止加工乳制品等食品

    《条例》规定,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质监部门审核合格,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禁止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

    在食品添加剂方面,小作坊须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添加;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摊贩: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为改变流动摊贩扰民的情况,《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要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要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等规定。

    处罚:被吊销许可证者5年禁止食品生产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分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经营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的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其直接负责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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