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罗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某等五人受雇生产酒精勾兑的"长城"、"华夏"等品牌红酒,金额高达70余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量刑情节后分别对五名被告人判处了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查,被告人罗某等五人先后于2011年至2012年2月期间受聘到新都区龙桥村6组梁某经营的新都区龙桥镇酿宴葡萄酒厂打工。该葡萄酒厂以酒精、葡萄原汁、亚硫酸等原材料采用勾兑方式制作伪劣葡萄酒,灌装后粘贴中粮集团旗下长城、华夏等商标对外销售。
其中,被告人周、覃、吴、唐四人主要负责清洗旧瓶、粘贴商标、打包装箱,被告人罗某某除参与旧瓶清洗等生产环节外,同时负责伪劣葡萄酒的勾兑、制造工作。
2012年5月17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酿宴葡萄酒厂将正在参与生产的五名被告人抓获,从该生产窝点现场查获大量假冒中粮集团旗下的长城、华夏商标的系列葡萄酒,经鉴定,假冒中粮集团所属商标的葡萄酒共计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