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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食品摊贩小作坊不登记擅自经营最高罚款两万元

   日期:2011-06-2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74    

  我省加强食品摊贩小作坊监管

  不登记擅自经营

  最高罚款两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对于这项法规,你有什么意见,可在7月11日之前,登陆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

  该办法正式通过后,也将成为我省首部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对于小作坊和流动摊贩,我省将采取逐步引导的方式,鼓励其实行规模化经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市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本地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

  针对之前监管体制不明晰的情况,意见稿明确了各个单位的职责: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以及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非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畜牧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农产品、畜牧产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巡查或者监督检查。对巡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改正,并对改正的情况及时进行回访。对二次以上存在同一质量安全问题拒不改正的,将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提示公众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收治食品中毒人员的医疗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使用添加剂要备案

  意见稿规定,想要开办小作坊,必须要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核,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小作坊在登记后,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另外,一些食品被列为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范围: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规定品种、规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使用情况应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超出备案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擅自经营可罚款两万

  对于未进行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于使用超出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毒有害的洗涤剂等行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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