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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火碱加工牛筋 案犯获刑半年

   日期:2012-01-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07    

    武汉市洪山区一起制售有毒食品案件走完司法程序

    本报讯 赵恒磊 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确认杨治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武汉市洪山区判处的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当事人被定罪量刑,标志着该案件走完司法程序,成功办结。

    2011年三、四月份,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发生墨汁石蜡粉丝、瘦肉精猪肉、有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李克强副总理先后做重要讲话,"双打"(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迅即在全国开展起来。武汉市洪山区委、区政府和区食安会也迅速行动起来。

    2011年5月17日,洪山区食品安全办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洪山区青菱街无证生产经营进行联合整治时,发现一个无证作坊正在使用氢氧化钠(工业火碱)加工浸泡腐败变质牛筋。食品安全办立即对该处生产加工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收缴正在使用"氢氧化钠"加工的牛筋300公斤、干牛筋1250公斤、"氢氧化钠"212.5公斤,并与公安部门联系对涉案嫌疑人进行拘捕。同时,洪山区委、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办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促使该案进入司法程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治华租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西湾村糕饼铺七组6号生产加工牛筋制品。被告人杨治华在明知"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然在生产加工牛筋过程中使用,然后将加工好的牛筋进行销售。

    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治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被告人杨治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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