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27日讯(记者 刘容)目前,湖南省内共有食品安全生产小作坊30000余家,占食品生产单位总数的80%,还有数以万计的食品摊贩。小作坊小摊贩"怎么管"、"谁来管",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两个问题。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去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加快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今天上午,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对《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质监工商食药监管分工需明确
《条例(草案)》共六章,分别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管的原则,具体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
在省人大常委会调研中,省直和市州很多人士认为第八条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容易造成全省各地监管模式不一,甚至互相推诿,从而形成监管盲区,并建议由省里统一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专门条款,具体确定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明确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小作坊有证才能"上岗"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其中,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小作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这表明,今后,食品小作坊必须得"持证上岗".
《条例(草案)》还规定,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换证。
对食品摊贩经营而言,稍有不同,采取的是登记制度。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卡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为防止乱收费增加经营者的负担,还规定,食品摊贩登记和发放登记卡不得收费。
建信用档案制度加强监管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实行质量安全承诺、信用档案、食品召回、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等8种制度。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并向社会公开事情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规定,实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开。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应遵守(禁止)以下规定:
遵守:
(一)食品原料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盛放食品的容器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四)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国家许可生产并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杀虫剂、灭鼠剂等不得在食品生产现场存放;
(八)在明显位置悬挂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
(一)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
(二)以废弃物质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经营应遵守(禁止)以下规定:
遵守:
(一)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
(二)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三)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保留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四)销售购进的食品不得添加其他物质;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能够有效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卫生、无毒、无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遵守:
(一)餐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国家许可生产并符合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
禁止:
(一)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
(二)以废弃物质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