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一个叫做"美素丽儿"婴幼儿奶粉的品牌,再一次使消费者陷入了对奶粉问题的焦虑当中。"美素丽儿"在华代理商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原苏州美素丽儿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之下,涉嫌非法生产号称荷兰原装进口美素丽儿奶粉。更为恶劣的是这家公司把来路不明的进口奶粉和过期的奶粉混合,把便宜的二三段奶粉掺入一段奶粉当中,重新更改奶粉的标签和喷码,私自更改保质期。
"美素丽儿"奶粉在北京、上海很多城市的商店,网店都有销售。周四晚上北京市工商局紧急要求立即停售并封存"美素丽儿"奶粉,目前美素丽儿封存的数量正在统计上报当中。
玺乐集团昨天发表声明,2012年玺乐集团在中国推出的玺乐丽儿婴儿配方奶粉,都是生产于荷兰。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玺乐有限公司是集团中国区的总代替,而"美素丽儿"由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玺乐美素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总经销和市场运营。上海昨天已对总经销商开展现场调查,责令企业对销往上海28家门店和15家超市的美素丽儿、天赋美素等问题奶粉下架。
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是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跨春路255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苏州当地人牟峻,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苏州工业园区食安办副主任郎菊明:犯罪嫌疑人从2012年2月开始从南方购入没有获得进口食品证书的Hero集团针对欧洲市场生产销售的欧标婴幼儿奶粉,通过擦除原有欧标奶粉的标志,重新喷码并私印外包装盒等方式,将欧标婴幼儿奶粉的批号篡改为已经获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天赋美素婴幼儿奶粉批号,然后再进行销售。
执法部门统计,从2012年的2月份到2012年的11月份案发,玺乐丽儿公司通过走私分装方式,共生产出问题奶粉约24.6吨。这批奶粉还没来得及销售就被截获,并且送往上海质监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调研员吕述村:检测结果里面没有发现有害的成份,第二个就是检测的结果对欧洲标准是符合的,但是欧洲标准和我们中国的标准可能标准上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按照中国的标准是不符合的。
从去年11月份玺乐丽儿奶粉案发生产线被叫停,到本周四为止的四个月时间里,美素丽儿奶粉一直在市场上销售,这些奶粉从什么地方来?苏州质监以及国家质监总局为什么没有采取过任何召回或者停售的措施,这些都让消费者大惑不解。
在周四中午中央电视台曝光问题奶粉之前,已经有消费者通过网络反映美素丽儿存在重复包装,奶粉挂壁、发现蠕虫等一系列的问题。
央视报道: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在重新分装奶粉的过程中,使用的是最为原始的手工干混法进行罐装的,而这种罐装方法就可能混入虫子和杂质,而且可能造成细菌污染。这些问题正是在此前的调查中,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同时这家公司还涉嫌用低段奶粉冒充价格更高的高段奶粉。
用低段奶粉冒充高段奶粉,对婴幼儿的危害有多大?中国医师协会儿童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丁宗一介绍说,这比篡改生产日期的危害还要更大。
丁宗一:市场上划分一二三段,是根据年龄段不一样划分的,奶粉是孩子唯一的营养来源,但是随着孩子年龄大了以后他需要添加凝固状食物,营养来源广了,所以就不一定对配方粉做那么苛刻的要求了。如果孩子吃着高段的奶粉显然就造成营养不足,体重达不到理想状态,就是长个线性发育的速率是下降的,会影响孩子未来的能力、发育、认知接受教育和行为。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心妍,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刚,为您点评。
胡刚:奶粉,奶粉,又是奶粉,真的已经无语了。
国家应发布问题奶粉召回政策
对于那些已经销售出去的奶粉,消费者应该怎么样维权退货呢?
张心妍:退货肯定是必须的,这是消费者主动维权的一种方式。但是为什么国家迟迟没有发布召回的政策,问题奶粉已经下架,如果单纯退货,我觉得力度不够。
玺乐集团有管理疏漏的责任
玺乐集团第一时间发出声明,他们在正常销售的玺乐产品都源自于荷兰,这个声明把目前的责任摘的挺清楚,玺乐集团有没有管理疏漏的责任?
张心妍:这个肯定是有的,因为美素丽儿奶粉的公司是瑞士玺乐集团在中国的授权总代理,所打出来的广告,所宣扬的都是要经营旗下的各种婴幼儿配方奶粉和营养辅食。一般国外品牌在国内基本上采取这种授权代理的方式,许可国内的企业销售他们的产品,国外的一方,对于被授权的国内一方,都有非常严格的监管义务。因为这个产品是你的,不管说这个公司和你有没有其他的关系,既然你给了销售的资质,对于流通环节就是要负责任的。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曝露监管体制机制存问题
监管这个最不该缺位的环节为什么总是缺位?
胡刚:应该说现在不断爆发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显示了我们不仅是制度上的一些缺陷,还包括我们体制机制上的一些问题。现在各种法律都会有一个特点,在法律责任的最后一条都会有一条必备的条款: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忠诚履行自己的职守,不得徇私枉法不得懈怠等等,否则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笼统的框,规定不细。
比如说我们食品安全法规定说是召回,有召回制度很明确,但是如果行政人员或者监管人员不及时召回,或者没有有效的召回,或者在里面有徇私枉法或者疏忽懈怠的情况,具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