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质监局网站就《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发文,其中明确,食品出厂前企业必须自检,个体工商户和无实际生产场所的集团公司,均不再受理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市质监局表示,按照《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必须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个体工商户因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其提出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于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总公司)(其营业执照具有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资质,但无实际生产场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再予以受理。对于集团公司(总公司)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市质监局表示,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否则将不予许可;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的,生产车间面积要求可在2014年4月1日之前符合要求,其他均应达到《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否则将不予许可。
另外,对于食品的出厂检验问题,要求所有食品企业必须自检。市质监局表示,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出厂检验设备和设施,出厂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记者 邹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