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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条例实施 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将终身行业禁入

   日期:2013-04-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90    

    中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记者李欣 李赢)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食品安全"四个字,分外牵动人心。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53名委员全票表决通过《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天(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在国内开创了严惩重处和信用惩戒的先河。与此同时,由北京市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多部门制定的18个配套细则也将陆续实施。新措施能否起到威慑作用?又将怎样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新条例及配套细则对市民关注的路边摊贩、现场制售、网上售卖食品等,均有了一系列"北京特色"的安全监管办法。北京市食品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处长冯源介绍,新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不能擅自卖馒头凉菜等食物,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一些流动商贩须定点定时经营。

    冯源:食品摊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这个需求,同时在经营各方面上有它的灵活性,但是在现在我们建立北京市世界城市这样一个特色的城市当中又不能任由它随意的发展,所以要进行归治。

    针对大家近日关注的热点,网店是否可卖奶粉?新条例规定,今后,网店销售乳制品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严格审批。凡在北京注册的网店,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才可以从事奶粉销售活动。北京85%的食品是由外埠输入,输入性风险大于自身生产的风险,根据新条例,目前,北京在乳制品、生猪、牛羊肉等环节实施全程可追溯制度。今后,将有更多重点食品将构建全程可追溯制度。农产品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在流通环节,生产经营者要查验记录食品信息也要并保存2年以上。

    新条例首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食品安全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经营者都要被"追责". 从事我国多项立法,修法等方面研究工作的法律专家应松年教授认为,新的条例加大了对食品的监察力度。但是由街道办须负责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在落实上有一定困难。

    应松年:街道办事处排查的范围其实还是有一定的限制,这一部分让街道办事处负责起来也还是有它的难度,街道办事处严格说起来他是个派出机构,它怎么事实上来处理这个问题呢?如果街道办事处发现了医疗卫生的、医疗健康的事情,那么街道办事处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呢?它是个派出机构,它没有权利。

    新条例除了建立了一整套的追溯体系,同时也在国内开创了严惩重处和信用惩戒的制度先河。其中一条就规定,经营者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触犯法律,将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这个行业。

    冯源:要有一个严厉的处罚,食品安全条列72条的第二款,我们在这里进行了规定,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比如说他被判刑了,今后出狱以后,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这个行业。

    新条例将怎样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参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

    邱宝昌:我认为我们的食品条例要有可操作性,北京市的条例的实施是依据原来的食品安全法新指定的条例,现在的食品安全法根据国务院部门的合并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所以我们的食品安全条例可能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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