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苏海强
深圳商报记者 苏海强
昨天,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上发布《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5月1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返回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根据征求意见稿,深圳将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开曝光,并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信息将纳入政府采购考核指标
该《办法》显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记录。《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企业、食堂及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该《办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良好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行政许可信息、其他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抽检不合格信息,案件及处罚信息,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信息,其他不良信息;良好信息包括认证信息、获奖信息、其他良好信息;其他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记者采访获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将纳入政府采购考核指标。该《办法》称,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并使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九种情形将打入“黑名单”
该《办法》显示,市场监管部门将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将部分有严重不良信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下列九种不良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且被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申请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的;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有关责任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重点监管,对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进行降级处理,并建议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不选择其承办重大活动。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市市场监管局将终止在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中对外公布,转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