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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标准之争--“地标”怎可与“国标”冲突?

   日期:2013-04-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09    

    □ 刘敏

    “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的消息一经披露,即引发轩然大波。此次争端的核心议题“饮用水标准之争”,实则已超出了农夫山泉可以一家回应的范围。舆论监督的指向是“事”,而非某个具体的人或企业。“饮用水标准之争”看似从农夫山泉切入,但现在发现的问题是“国标”与“地标”的冲突。

    饮用水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这次人们追问的不仅仅是农夫山泉质量是否达标,同时也在思考瓶装饮用水是否值得信赖。公众对于产品质量的信任危机不同于以往,触点并非由于某一次或者某几次的安全事故,而是在衡量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上。究竟怎样的标准才是先进的、科学的标准,怎样的标准所衡量的产品才是安全的产品呢?

    瓶(桶)装饮用水标准

    应比生活饮用水标准更严格

    国家为健全饮用水标准管理体系,分类制定和管理各类饮用水标准,专门对瓶(桶)装饮用水颁布了国家卫生标准,即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4),那么瓶(桶)装饮用水还应符合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4)相关规定。为使两类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高度统一,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4)中明确规定瓶(桶)装饮用水的原料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为细化管理,国家对不同种类饮用水颁布对应标准,如《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是针对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出台的相关标准。

    另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把瓶装饮用水列为食品饮料范畴,这就构成了它的另一属性,即瓶(桶)装饮用水下属于食品饮料类饮水。2012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卫生规范》中就对定型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示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产品在更新,标准也会随之进行修订。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自从2006年12月31日颁布后,国家标准委2008年两次针对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下发修改单,对该标准中的砷、镉、溴酸盐等危害人体物质的指标限量做了从严修订。此番修订过后,在砷、镉、溴酸盐等指标上,自来水标准和瓶装饮用水标准完全一致。

    当国家强制标准修订时,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及时组织修订。当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各类标准仍没有进行修订的,可以认定该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各类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都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为全文强制性标准。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的科学依据,其中一项就是按照每人每天饮用2升计算,连续饮用70年的情况下,水中的污染物等有害物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有的专家提出瓶装饮用水的饮水量不及生活饮用水,因此某些限量指标可适当放宽。就此问题,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委会秘书长马锦亚表示,“第一,如果单从是否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角度来讲,某些指标似乎可以放宽,但目前瓶装饮用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习惯不可缺少的一种饮水形式,每人每天的瓶装水饮用量不可确定,如果按照可以放宽界限指标的观点推理,今后瓶装饮用水产品标签上应向消费者标明每日饮用瓶装水量超过4瓶(500ml)对身体有害,这岂不是笑话,瓶(桶)装饮用水行业也绝不会同意。第二,如果瓶装水的水质安全指标本身是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瓶(桶)装水的价格为4000元/吨以上,而自来水的价格为4元/吨左右,那么消费者会问,价格贵出一千倍的水,为什么水质还不如自来水?所以对瓶装饮用水放宽限量指标的提法是不正确的。”另外,马锦亚还强调,协会没有拿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去适用或套用瓶装水,是媒体和消费者对两大标准进行了对比,发现了问题。这说明浙江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部分安全性指标低于国家标准的现象是不科学的。

    饮用水标准的各项指标的限值,要遵循水桶理论,只要有一个短板,就会被否定全局。标准中有多少指标高于国家标准且不论,事关人体健康的如重金属、有机物等只要有一项指标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规定,该水就不能作为饮用水。

    行业标准与企业标准

    对水质要求更高

    按照国际惯例,企业标准应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水质标准的更高要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饮用水水质标准代表了当今世界饮用水标准方面的最高水平。分析其指标可以发现有机物指标的数目均超过水质指标总数的2/3左右,特别是消毒副产物项目的增加,反映了人类对控制有害有毒有机物认识的加深及其有关分析检测技术的进步。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共覆盖106项,美国 113 项,欧盟48项,俄罗斯395项,世界卫生组织现行饮用水水质准则147项。从指标数量来看,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基本与世界接轨。从检测项目上看,修改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有机污染物的毒理学指标,某些指标值更加严格,这与国际上水质标准的总体发展趋势相一致。但浙江地方标准项目目前覆盖的只有47 项,部分限量指标,如“砷”、“镉” “硒”等四项远低于国家标准五倍以上。专家建议,国家在制定同一类产品的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各标准间的统一协调性。

    产品实际质量的好坏与产品标准虽有一定联系,但是没有必然地相关性,产品质量好坏主要要看实际检测结果。企业执行的标准低只能说企业重视产品标准的程度不高,或许存在有投机取巧心理。过于宽泛的标准能够让企业在应付国家市场抽查时,提高“产品合格率”,这是目前饮用水行业部分企业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同时,如果企业执行的标准较高,企业又能够很好地执行标准,就一定能够生产出优良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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