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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年后首次修改 消费不再举证难

   日期:2013-04-2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25    

    消费者有望不再举证难

    实习生 唐勇 本报记者 郝帅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了19年后首次修改。

    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去年10月,在北京从事律师工作的赵玉宝花了800多元买了一部手机,保修期两年,可没过两个月,手机就开不了机了。

    赵玉宝拿着手机找到商家寻求解决办法,却被对方告知“手机因为进了液体,不在保修范围”.

    “如果存在争议,则需要经过调查和检测才能确定责任在谁。”赵玉宝算了一笔维权账:买这部手机花了不到1000元,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话,至少要花费三四千元,很不值得。打官司请律师,至少要2000元,请检测机构鉴定,也需要自己负担检测费用,算上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就更得不偿失了。

    除了电子产品维权时面临举证难,房屋的装饰装修维权也面临同样问题。3月15日,《京华时报》的一篇报道称,该报记者曾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门窗检测部,询问检测玻璃窗质量事宜。工作人员在得知该名记者想要维权时,直接建议“还是不要检测了,真的费用很高,劳民伤财,还是再考虑一下”.

    “消费者自己想要维权,举证的门槛很高,成本也很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消费者往往拿不出确实的证据。消费者维权最大的困难是举证。

    针对消费者维权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的不足让很多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举步维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草案规定“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加大了《消法》向消费者的倾斜度。

    倾斜度不单单止于举证环节。在赔偿环节上,草案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现实中,很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往往是低价格的日常用品,对于这些商品,消费者往往因为维权费时、费力而放弃维权。为此,草案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如此一来,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不仅能够提高,维权的获益也将得到基本的保障。”刘俊海说。

    网购消费者可七日内退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加入网购大军。据统计,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2.47亿人,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占到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由此带来的网购纠纷也不断增多。

    4月16日,在上海工作的李俊在一家网上商城买了一个价格为159元的太阳镜,但是收到眼镜后,他却发现眼镜颜色和当初在网上看到的图片不一样。

    “当初订的是浅绿色的,但是拿到后发现是墨绿色的。”因此,李俊要求商城方面退货,“目前商城那边一直都没给予理会,也不告诉我为什么不给退货。”李俊告诉记者。

    与李俊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在兰州大学上学的赵晓蕊。去年10月,她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800多元的数码相机,当她打开包装进行拍照时,发现相机的像素不好,屏幕上有雪花状物。随后,赵晓蕊通过淘宝网购订单上的联系方式向商家咨询,并要求对方退货,“商家说相机已经打开包装,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货。”赵晓蕊说。

    对此,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对此表示,过去的购物方式都是现场购物,消费者货比三家,但是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参与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的人越来越多。为了强调公平,修改后的法律加入了对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保护。

    对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草案要求他们,“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必要的信息”.

    “草案不仅规定消费者在网购中可以退货,还将个人信息保护加入了其中。”刘俊海说。在他看来,网络的出现,消费活动增加了立体性,每个消费环节都可能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从而使消费者受侵害。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例子不胜枚举,像近期的360泄露用户信息、楼盘住户的信息在网上随处叫卖,这些事件都是对消费者隐私的侵权行为。而现行的《消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个人信息属不属于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说法。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写进草案,在维护消费者隐私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刘俊海说。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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