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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卫食安标字〔2013〕1号)

   日期:2013-05-18     来源:北京市卫生局    浏览:55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食安标字〔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3-03-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jhb.gov.cn:8088/wssb/index/spbzba.action#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市卫生局已开始履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职责,着手构建我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和机制,区县卫生局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自2013年4月1日起,市卫生局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精神及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从方便企业出发,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办理、逐步到位的工作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建立工作体制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市卫生监督所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办理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管理一般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受理。待条件成熟时,由区县卫生局负责一般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

  二、确定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相关单位要确定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企业标准备案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市卫生监督所及区县卫生监督所要确定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承担标准备案工作。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卫生部及我市相关工作文件,掌握工作程序和要求。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编写培训教材,对区县负责标准备案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确定备案受理地点

  市卫生局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地点为行政许可中心,区县受理备案的地点原则上要设在区县的统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请各区县于3月25日前将企业标准受理窗口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报市卫生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同时报电子版(见附表)。

  四、加强沟通协调、统一备案程序和标准

  为实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平稳过渡,全市统一工作程序和标准。市卫生监督所除做好对区县备案人员培训外,自4月1日起,在承担备案工作的初始阶段,可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所采取全市集中会办形式,统一掌握受理的标准。各区县在受理时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市卫生监督所要深入区县调查研究,提出全市统一执行的建议报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标准备案提供咨询服务。

  五、统一认识、做好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人员、办公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准备。标准备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严守秘密,改善服务,为企业做好备案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市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抓紧完善备案文书、办理备案须知。

  六、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

  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密切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建立,确保4月1日在市、区“卫生局一窗式办公系统”和“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实现下载基本表格、查询办理须知、内部办理流程、标准文本公众查阅等基本功能。加快相关功能完善扩展,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备案、区县受理、分级备案、标准文本网上实时查阅等功能。

  联 系 人:彭天雅             电话:83560891

  电子邮箱:spbzc2013@126.com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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