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食用油脂产品生产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 1季度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通知》有关要求,2013年1季度,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用油脂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一、组织实施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抽样和对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检验工作。
二、工作重点
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为我省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
本次监督抽查主要针对我省食用油脂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生产工艺控制不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确定检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食用植物油检测了标签、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杂质)、酸值(酸价)、过氧化值、加热试验(280℃)、含皂量、烟点、冷冻试验、溶剂残留量、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没食子酸丙酯(PG)、脂肪酸组成(%)(豆蔻酸C14:0、二十二碳二烯酸C22:2、二十四碳一烯酸C24:1、花生二烯酸C20:2、花生酸C20:0、花生一烯酸C20:1、芥酸C22:1、木焦油酸C24:0、山嵛酸C22:0、十七碳一烯酸C17:1、十七烷酸C17:0、十四碳以下脂肪酸、亚麻酸C18:3、亚油酸C18:2、硬脂酸C18:0、油酸C18:1、棕榈酸C16:0、棕榈—烯酸C16:1、棕榈油酸C16:1、饱和酸),共计22项指标。
(二)食用动物油检测了标签、感官、水分、折光指数、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铅、总砷、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没食子酸丙酯(PG),共计13项指标。
三、抽查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昆明、保山、红河、普洱、曲靖、文山、玉溪、德宏、临沧等9个州市的食用油脂获证生产企业。
依据国家标准GB 2716-2005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1536-2004 《菜籽油》、GB 1535-2003 《大豆油》、GB 1534-2003 《花生油》、GB 10146-2005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T 8937-2006 《食用猪油》、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行业标准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
本次共抽查了47家生产企业58批次产品,其中食用植物油产品55批次,食用动物油脂产品3批次。经检验,54批次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实物质量批次抽查合格率为93.1%。
四、主要质量问题
本次监督抽查发现食用油脂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有:
(一)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脂肪酸组成不合格
食用油脂是由不同的脂肪酸组成, 各种脂肪酸的组成相对固定,脂肪酸的组成及其比例是食用油脂的特征指标之一。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混入了其他油脂,就会造成脂肪酸组成不合格。本次监督抽查有1批次菜籽油食用植物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合格。
(二)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超标
卫生指标酸价、过氧化值反映了食用油脂产品的酸败程度,是重要的质量指标。本次监督抽查中有1批次菜籽油和1批次核桃油酸值超标;有1批次菜籽油和1批次鹅油产品的过氧化值超标。
引起植物油酸价、过氧化值超标的主要原因:1、制取油脂的原料,成熟油料种子比不成熟或正发芽生霉的种子制取油脂的酸价要小;2、油脂加工工艺控制不当,甘油三酸酯在制油过程受热或解脂酶的作用而分解产生游离脂肪酸,使油脂酸价增加。3、包装、储藏不当,油脂在贮藏运输期间,由于水分、温度、光线、脂肪酶等因素的作用下会被氧化形成过氧化合物、羰基化合物,进一步由甘油三酯分解成甘油二酯、甘油一酯及低分子脂肪酸,即发生酸败。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
食用油脂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食品标签虽然不直接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但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购,甚至会误导消费者。
本次监督抽查有20批次食用油脂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问题:一是配料表标识不规范;二是未标示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或标示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错误;三是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但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五、抽查后处理
(一)省质监局已责成各州、市质监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企业的法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于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的4家企业,相关州市局均已责令实物质量不合格企业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品种的生产,立即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二)省质监局委托各州、市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复查;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三)省质监局将继续对全省食用油脂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加强企业监管,规范食用油脂生产行业行为,提高全省食用油脂的整体质量水平。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