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消费者提供更充足的资讯,维护消费者权益,日前,台湾地区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即食鲜食"散装"食品标示作业指南草案,供业界遵守。
该指南所称的即食鲜食食品是指0-18℃冷藏可供直接食用或可加热后直接供食用的产品。应于产品包装上确实无误的揭示下列资讯:
1. 内容物名称及重量、容量或数量;其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
2. 食品添加物名称。
3. 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
4. 有效日期。
5. 其他自愿性标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条件、需调理后供食者,其调理方法、营养标示等。
以上资讯的标示方式参考"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9、10、11、12和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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