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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瘦部分产品无批号 夸大宣传涉嫌欺诈

   日期:2013-05-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21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减肥产品“绿瘦”近年来因为自称是纯植物萃取,能迅速燃脂瘦身,无任何副作用极受消费者欢迎,但实际上,绿瘦的部分产品并无批号,产品功效也不像宣传的那般神奇。

  据北京晨报报道,绿瘦有多种“减肥产品”,其中号称“王牌”减肥产品的有绿瘦玉人胶囊、绿瘦奥赛青胶囊、绿瘦纤体一号、绿瘦超级P57、绿瘦纤体S号、绿瘦纤体二号、绿瘦左旋肉碱茶多酚、绿瘦睡觉瘦、绿瘦荷叶茶绿瘦轻脂蜜,均标榜为“植物萃取”。

  “绿瘦纤体一号(台湾)”的功能宣传是这样写的:“萃取植物精华,从饮食管理、脂肪管理、肠胃管理三方面,有效控制多余热量摄入,清除体内多余脂肪,排出毒素、调理肠胃,不节食、不拉肚子,快速瘦身。”

  又如一款名为“瘦氨基酸白芸豆片(睡觉瘦)”的产品,则强调“睡觉也瘦”的功效。

  记者调查发现,相关产品中只有“绿瘦玉人胶囊”、“绿瘦奥赛青胶囊”两款产品外包装有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随后记者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只查到“绿瘦奥赛青胶囊”相关信息,查询显示该产品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孕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

  但外包装印有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898”的“绿瘦玉人胶囊”,记者查询后产品名称显示为“纤丽宝牌玉人胶囊”,而非“绿瘦玉人胶囊”。

  随后记者致电绿瘦商城电话,其客服人员介绍,“产品按照独创瘦身金三角法则减肥,即空热量、速燃脂、清肠道,然后根据每个人具体情况使用不同产品或搭配组合使用。像奥赛青和玉人胶囊主要从肠道方面入手,超级P57是抑制食欲,纤体一号是三管齐下,而纤体S号是饮食代餐的,需要三天不吃饭。一般使用7到10天腰腹部会微微发热,减掉两到三斤。产品都是纯植物提取,没有任何副作用。”对于为什么只有两款产品包装有保健食品标志,该客服人员表示,“其他产品是照片没照到保健批号,都是保健品。”

  “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我们的理事单位。”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锋对记者说,“这个公司是广东省保健协会推荐过来的,他们的具体事务是与广东省保健协会接触,没有和我们直接接触过。但如果普通食品在广告或销售人员宣传减肥保健功效是违规的。如果纯在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我们有相应的处理程序,第一次是警告,第二次是书面处罚,直到开除其会员资格。”

  至于“绿瘦玉人胶囊”保健批号名称不一致,徐华锋说,“首先要查‘纤丽宝玉人胶囊’是否转让给绿瘦公司,如果是转让药监局会有转让记录,如果没有转让行为或合作关系,涉嫌‘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即使是转让,其产品名称也应一致,不能断字、少字,产品名称和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中名称不统一,也属违规行为。”

  记者发现,在“绿瘦”产品的成分介绍中,有决明子、薏苡仁、泽泻、茯苓、荷叶、葛根、绿藻、苍术等天然植物。对此,黄光民表示,这些植物成分不可能快速达到减肥效果。“我从来不指望吃一种东西能减肥,这种想法是大众常见的误区。而且原料有某种功效,不代表产品也有功效。”黄光民对记者说,“反之如果一个标榜‘绿色’、‘天然’的产品能‘快速’瘦身,还不需要控制饮食,也不需要运动,那这个产品很有可能添加了违禁成分,例如添加抑制食欲、促进排便或利尿的药物成分,甚至有些产品公然偷偷添加减肥药物。经过这样的偷梁换柱,才能起到一定的减肥效果,企图欺骗和留住消费者。”

  黄光民认为:“肥胖和减肥的确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对肥胖类型的判定本身就比较复杂,绝不是保健品能够解决的。除了那些因为必须进行医学临床干预的继发性肥胖患者而外,大多数单纯性肥胖的人,一般都应该采取综合的措施,包括平衡膳食、科学运动、心理调节等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才是保证健康的、不反弹的减肥方法。适当服用一些真正具有减肥效果又不含非法添加成分的保健品,也只是辅助减肥的措施而已。所以,大众切勿轻信将减肥效果说得天花乱坠的任何保健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说:“减肥产品通过广告、明星代言人来吸引消费者眼球,以期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广告的主要功能是宣传产品的美誉度,一般不会主动披露自己产品的缺点,但企业在宣传产品优点的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如果减肥产品企业在宣传减肥效果的广告内容具体而确定,对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那这种广告就不仅仅是《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而构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要约。消费者一旦信以为真,接受了广告内容,该广告内容就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企业的减肥产品,达不到减肥企业承诺的减肥效果,减肥企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减肥企业明知自己的减肥产品达不到其在广告中宣传的减肥效果,但恶意而为,此种广告宣传就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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