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3-05-12
【生效日期】 2013-05-12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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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2日
嘉峪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食安办根据级别报请食安委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2.2 指挥部设置
成立嘉峪关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副总指挥,三区、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民宗委、民政局、交通局、农林局、商务局、环保局、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食药监局、酒钢公司、嘉峪关火车站、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3 指挥部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及其相关信息收集、检测和报告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进行健康教育。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职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加强对新闻媒体、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管理,及时组织网上舆论的正确引导,避免网上不良信息散布蔓延。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较大动物疫病、较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和抽样检验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加工环节、酒类流通领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抽样检验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流通领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及时防控流通环节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和抽样检验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开展生产加工领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生产加工行为的调查处理和抽样检验。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较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和抽样检验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区负责协调、配合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铁路、民航负责各自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事件查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一)事故调查组。由卫生局牵头,会同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二)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四)检测评估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六)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食安办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食安办会同各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食安办会同各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安办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疾控中心、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及省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
5.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
(1)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5.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0人;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2)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5.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伤害人数超过25人以上.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办应立即向市食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市食安办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食安委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市食安办启动级应急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省食安办汇报相关发展动态,必要时提请省级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选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加强监测工作,并向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
5.3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林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局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林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4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6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人大常委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各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