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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禽畜最高或罚50万元

   日期:2013-06-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75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昨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送审稿)开始在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送审稿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肥水养殖、畜禽养殖和旅游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市民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发表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4日。

    现实生活中,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被生活垃圾、违法采矿、养殖业污水等污染时有报道。惩治机制是一大难题。以上送审稿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肥水养殖、畜禽养殖和旅游活动。同时禁止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水工程安全或污染水质的采石、开矿、取土、陡坡开荒和开办禽畜养殖场等活动。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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