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水企水质不达标 罚款提高30倍
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宁)2004年,东莞市出台《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目前,实施了9年的管理办法将被重新修订。
昨日,市政府网站挂出"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对《暂行办法》进行民意征集。
《意见》对此前的《暂行办法》进行了细化和新增,其中新增了节约用水奖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可社会融资、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多项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符合供水水质的供水企业,《意见》更是加重了其处罚,将此前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律罚款3万元。
水质不合标准水企罚款3万元
按照9年前的《暂行办法》,供水企业违反规定的,由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供水水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意见》中加重了该项处罚,对供水水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一律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于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罚款规定有细微的变化。《暂行办法》规定,"除每天按欠交水费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而新的《意见》规定修改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缴交违约金,此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逐步实现抄表到户
对于水表的管理问题,《意见》规定,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应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安装结算水表,实现抄表到户。目前,东莞很多居民小区的结算只能实现按总表水量为计量,而实现抄表到户的话将有更加利于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的原则。
《意见》认为,用户和供水企业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用户和供水企业任何一方一旦发现水表准确度有异,须及时告知对方并校正或更换,不得恶意隐瞒不报。"同时,用户应该使用合格的水表,用户和供水企业都有保护水表的义务。
用户与供水企业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的一方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